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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民初字第87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甬北民初字第878号 原告:胡××。 委托代理人:张××。 被告:宁波市××诚仪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15872-0)。住所地:宁波市××××号。 法定代表人:沈××。 原告胡××诉被告宁波市××诚仪表有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甬北民初字第878号








原告:胡××。




委托代理人:张××。




被告:宁波市××诚仪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15872-0)。住所地:宁波市××××号。




法定代表人:沈××。




原告胡××诉被告宁波市××诚仪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5日诉至本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告曾于2013年9月30日诉至本院,因原告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裁定按原告胡××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原告为此纠纷再次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开庭时无故不到庭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决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从本质上讲都是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申请撤诉是当事人通过书面语言的形式,表达其放弃诉讼权利,而按撤诉处理是当事人通过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开庭审理的行为,表明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愿意服从仲裁裁决。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因当事人提起诉讼而失去效力,因当事人不起诉或者起诉后的撤诉而发生效力,所以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如果法院允许当事人可再次诉讼,这样循环往复,原仲裁裁决的效力将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种结果显然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的初衷相悖,对另一方当事人也不公平。本院认为原告本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保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费颖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