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3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委员会, 负责人刘某某、黄某某、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岳,上海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爱娥,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颜敏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委员会,
负责人刘某某、黄某某、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岳,上海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爱娥,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颜敏芳,女,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委员会(以下简称康桥新苑业委会)、某公司(以下简称绿安物业)因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535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康桥新苑业委会、上诉人绿安物业分别于2013年9月28日、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康桥新苑业委会、上诉人绿安物业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委员会、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1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56.5元,由上诉人某委员会负担人民币5,738.5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人民币9,318元。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薇佳
审 判 员 唐建芳
代理审判员 朱 强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莫 莉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