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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21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216号 原告鲍A,女。 委托代理人和C,律师。 被告杨B,男。 原告鲍A与被告杨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A及其委托代理人和C、被告杨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216号

原告鲍A,女。

委托代理人和C,律师。

被告杨B,男。

原告鲍A与被告杨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A及其委托代理人和C、被告杨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鲍A诉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XX年起被告以身体不好为由不愿意与原告同房,且不关心原告,20XX年XX月XX日原告曾起诉离婚,20XX年XX月XX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20XX年X月原告离家出走,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B辩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没有大的矛盾。20XX年被告乙肝病毒发作,现仍在治疗中,目前尚未痊愈。因被告担心传染给原告,所以近年来未与原告同房。平时被告对原告是关心的,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名杨D。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被告以乙肝病毒发作,担心传传染给原告为由而不与原告同房,从而影响了夫妻感情。20XX年XX月XX日原告曾起诉离婚,未获准许。20XX年XX月原告离家出走,夫妻分居至今。审理中,原、被告坚持各自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矛盾渐深。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鲍A要求与被告杨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登戈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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