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某某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袁某某。 上诉人某某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8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某某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某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上诉人某某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依 代理审判员 毛 焱 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顾俊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