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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88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885号 原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工业区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武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乡xx村xx号,现住xx市xx区xx寺xxx弄x号第x幢xx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885号



原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工业区x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武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乡xx村xx号,现住xx市xx区xx寺xxx弄x号第x幢xx棚。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何xx为与被告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世强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何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xx诉称:2011年10月9日,被告武xx向原告何xx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5000元,对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归还。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武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流动人口登记表、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武xx出具借条向原告何xx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何xx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被告武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樊 世 强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颜 冰 峰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