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548号 原告上海A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a、焦a,公司员工。 被告李a,女。 原告上海A公司与被告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2008年5月至2013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10,83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朱伟明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a、焦a,被告李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闵行区莲花南路一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该小区的业主。被告拖欠原告2008年5月至2013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10,835.20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当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公司物业管理费10,83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朱伟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