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563号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a、焦a,公司员工。 被告金a,男,汉族。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6,968.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朱伟明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a、焦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闵行区X路X弄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该小区X路X弄X号X室的业主。被告拖欠原告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6,968.50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当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6,968.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朱伟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