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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71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719号 原告黄某某,男 被告韩某某,女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芦玲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婚初夫妻感情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719号

原告黄某某,男

被告韩某某,女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芦玲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自2009年始被告经常不回家,夫妻关系失和,2009年12月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2年4月被告又因犯罪被判刑,致使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双方共有的一套商品房;要求被告的户籍迁离上海市普陀区某某路某某弄91号604-6室。

被告韩某某辩称,婚初夫妻关系较好,自2010年起,双方因种种原因关系不和,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一、原、被告于1998年4月至5月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10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关系较好,2009年12月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2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15日,2012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现羁押于上海市女子监狱。原告曾于2012年1月、2012年12月两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于2013年8月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二、2008年9月3日,上海市松江区某某路281弄21号302室房屋(以下简称某某路房屋)产权被登记在原、被告两个人的名下。

三、2004年8月27日,上海市普陀区某某路2213弄91号604-6室房屋(以下简称某某路房屋)产权被登记在原告母亲刘某某名下。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薄、(2012)青刑初字第983号刑事判决书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被告对财产等分割取得一致意见:1、因被告在服刑,某某路房屋产权及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等共同财产(包括装修残值)在本案不予处理;2、被告欠银行的信用卡债务,因债务的具体数额不清,且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本案中不予处理;3、在原、被告各自名下的保险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原、被告对以下事实有争议:

1、被告称,被告有一些首饰在某某路,如原告不承认,被告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现要求原告将首饰还给被告,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认为,原告没有看见被告的首饰,就算有,原告也打包送到了被告家,也有可能被告因吸毒给卖掉了。

2、原告称,要求被告返还房产证及户口簿,要求被告的户籍迁离某某路房屋。被告认为,房产证及户口簿已经遗失,现户籍无法迁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被告违法犯罪、拘留被判刑致夫妻关系失和,2012年1月、2012年12月原告曾两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嗣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现被告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先表示同意离婚,后因部分财产问题未取得一致意见而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审理中,原、被告对财产等分割取得一致意见,无不当,予以准许。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一些首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产证及户口簿,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户籍不属法院处理范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迁离户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

二、离婚后,在原、被告各自名下的保险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芦玲凤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严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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