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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8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达(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伟良,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达(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伟良,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委托代理人傅建平,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浦添添,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宏达(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伟良,被上诉人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夜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浦添添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不夜城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宏达公司发送一份《散客定位确认单》,该确认单记载:“甲方:宏达(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乙方: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贵公司(甲方)委托我公司(乙方)操作美国东西海岸+夏威夷14日团队,……。请您确认以下信息:出团日期:2012年10月07日,姓名:……,报价明细:成人:¥18,700元×12人=224,400元(本文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定团应付款项:机位定金:¥1,000元×12=12,000元,总金额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RMB12,000元,出票时间:(空白),付款时间:(空白);收客、取消政策:1、报名时须付1,000元/人的定金(不含签证费和小费),以保证机位的预留有效;保留期:(空白);因为客人自身原因取消,应承担旅行社相关费用,具体如下:出发前30天(含)及以上时间取消,损失定金;东航机票提早一个月开票,如开票,机票款不退;出发前07天(含)-15天(含)之间取消,损失机票款及境外已产生费用;出发前07天(不含)之内取消,损失100%团款……;甲方宏达(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联系人:孙某某,……;乙方:上海不夜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联系人:邱某某;……”宏达公司收到上述确认单后,于当日在确认单上盖章予以确认,并回传给不夜城公司。同日,宏达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不夜城公司支付定金12,000元。2012年8月7日,不夜城公司通过案外人上海民航华东凯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亚公司)的计算机预订系统,为26人(包括上述确认单注明的12名旅客)向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预订机票2012年10月7日上海浦东至美国洛杉矶的机票(东航583航班),以及2012年10月19日美国火奴鲁鲁至上海浦东的机票(东航572航班),东航于2012年9月6日出票。2012年9月6日,不夜城公司委托案外人上海长寿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东航上海营业部支付机票款191,386元。案外人凯亚公司的记录显示涉案确认单注明的12名旅客去程机票于2012年10月7日被取消,取消原因为“NOSHOW(未登机)”,回程机票于2012年10月8日被取消,取消原因未显示。2012年11月2日,东航对上述机票做退票处理。
  原审法院另查明,2012年9月期间,宏达公司的业务员孙某某(英文名为seven)与不夜城公司的业务员邱某某在腾讯QQ上就涉案业务款项的支付进行了交涉,其中:2012年9月4日,邱某某向孙某某提出:“周四(9月6日)要出票了……出票前给我们一部分出票款哦!没钱了。……收钱收钱,让客人付钱了。”2012年9月11日,邱某某向孙某某提出:“款的事情你盯一下哦,周五前可以伐,上次开票我帮领导说这周收上来的。”孙某某回复:“我最近很纠结的,会尽量配合你的。”2012年9月12日,邱某某向孙某某提出:“……领导发彪了,说明天钱不到账位置取消……”孙某某回复:“……不是说这礼拜嘛”邱某某再提出:“……全款”孙某某回复:“不是说80%的吗?”邱某某称:“我们所有的客人都是出票前到账的。”2012年9月13日,邱某某提出:“和钱沟通过了,剩下的团款必须到!……除了定金部分,剩下的团款都要付的。”孙某某回复:“当时和我们约好是80%和20%的。”邱某某答复“有说过吗?我不知道呀,我们这边都是款到操作的呀”孙某某称:“……说过的话都不认账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们也不要合作了……这样的话就麻烦你们把定金退给我们”邱某某回复:“那就算了吧!定金怎么退?现在是你钱付不了,我没办法让公司退哦……你现在怎么考虑的哦,确定要取消?”孙某某答复:“那我们也愿意给你们操作的呀”邱某某称:“只是款不到我们无法操作下去”孙某某回复“……你可以写单子过来,我们约定好什么时候付清……明天付清不可能的……收到多少都给你们了”邱某某问:“那什么时候能付清呢?”孙某某答复:“出团前80%,团队归国后没什么问题就付给你剩余的。”邱某某答复:“这个付款肯定是不行的!没办法操作。”孙某某称:“那你做个单子过来吧,说你们取消操作”邱某某回复:“……传过去了,你看下,敲个章回传下”孙某某回复:“我看下”邱某某再问:“传了吗?”孙某某答复:“没有,我们老大不在,我要等她回来”邱某某回复:“……那周五(9月14日)前不到款就直接退票了哦。”2012年9月14日,邱某某问:“取消单敲好了吗?”孙某某回复:“恩,老板还没回来。”邱某某回复:“……10月7号四星的票12+1已取消,款也不用汇了哦!”孙某某回复:“你确认?我貌似没和你确认取消吧。”2012年9月29日,邱某某称:“你的信件我已收到,屡次催款贵社不予理会,贵社已超出付款时间,已做取消处理!”孙某某回复:“我们没有做过任何确认取消,所以请尽快给我们出团通知”。
  原审法院还查明,2012年9月13日,不夜城公司以传真形式向宏达公司发送一份《散客取消确认单》,宏达公司收到后未予回复。2012年9月27日,宏达公司以快递形式发了一份《确认函》给不夜城公司,确认团费为224,400元,要求不夜城公司尽快把出团通知和机票行程发给宏达公司并告知最终付余款时间。
  因宏达公司与不夜城公司交涉系争费用无果,遂涉讼,宏达公司请求判令:1、不夜城公司向宏达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不夜城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宏达公司、不夜城公司签订的《散客定位确认单》性质为宏达公司、不夜城公司就操作旅游团队事宜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依法成立且生效。根据该合同约定,宏达公司应支付不夜城公司12人的机位定金12,000元,以保证机位的预留有效。由此可见,该定金是宏达公司、不夜城公司约定作为履行订购机票的担保。从本案已查明的情况来看,不夜城公司在收到宏达公司支付的定金后,即于2012年8月7日通过案外人凯亚公司的计算机预订系统向东航预订了约定的12人往返美国的机票,东航于2012年9月6日出票,不夜城公司向东航支付了相应的机票款。因此,不夜城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订购机票义务。原审审理中,宏达公司称由于不夜城公司未向宏达公司发出票通知及出团通知,致使宏达公司未能付款。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散客定位确认单》载明:“出团日期为2012年10月07日”及“东航机票提早一个月开票,如开票,机票款不退;出发前07天(含)-15天(含)之间取消,损失机票款及境外已产生费用;出发前07天(不含)之内取消,损失100%团款”,因此,宏达公司在收到该确认单时就应知晓东航的开票日期,以及开票之前支付机票款、出发前15天支付全部团款的约定,且宏达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并在确认单上盖章予以确认。本案中,虽然宏达公司称其业务员孙某某与不夜城公司的业务员邱某某通过腾讯QQ沟通并未得到宏达公司的授权,但从双方对话的内容以及两人均系合同经办人的情况来看,孙某某与邱某某是分别代表宏达公司和不夜城公司就涉案业务的付款事宜进行了交涉。从双方在QQ上对话的内容来看,不夜城公司于2012年9月4日告知宏达公司机票要在9月6日出票,并要求宏达公司在出票前支付机票款,因此宏达公司称没有收到不夜城公司的出票通知与事实不符。
  对于宏达公司、不夜城公司双方就剩余团款支付方式产生的争议,原审法院认为,涉案《散客定位确认单》已经明确了出发前15天支付全部团款,故宏达公司在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称双方约定出团前支付80%和回国后支付20%的付款方式没有依据。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不夜城公司要求宏达公司于9月14日前支付剩余的全部款项,虽然早于确认单约定的付款期限,但由于宏达公司坚持要求按照出团前支付80%和回国后支付20%的付款方式履行付款,实际上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拒绝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因此不夜城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宏达公司未按约支付机票款及拒绝按约履行剩余团款的支付义务,且经不夜城公司催款后仍不履行,因此已构成违约。因涉案定金系宏达公司、不夜城公司为履行订购机票而提供的担保,故宏达公司作为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不夜城公司返还定金。至于不夜城公司与东航之间办理机票的退票及退费的手续及时间,系不夜城公司与东航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宏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宏达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后,宏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双方QQ聊天记录中反映不夜城公司并未要求全额付款,即表示双方曾约定出团前支付80%,回国后支付20%团款,不夜城公司否认上述付款方式且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拒绝履行合同,应属违约。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不夜城公司向宏达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上诉人不夜城公司答辩称:《散客定位确认单》已经明确了付款时间,宏达公司未按约付款,不夜城公司有权没收定金。且宏达公司主动提出要求不夜城公司发送《散客取消确认单》,宏达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应当视为违约,不夜城公司据此亦可没收定金。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据《散客定位确认单》约定,“出团日期为2012年10月7日……出发前30天(含)及以上时间取消,损失定金;东航机票提早一个月开票,如开票,机票款不退;出发前07天(含)-15天(含)之间取消,损失机票款及境外已产生费用;出发前07天(不含)之内取消,损失100%团款;……”,从该约定已可确定机票款以及团款的付款时间,而非宏达公司认为的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宏达公司自签订该《散客定位确认单》后仅支付了定金12,000元,未支付其他任何款项的行为显已违约。虽宏达公司认为双方曾约定出团前支付80%,回国后支付20%团款,但并无证据予以佐证,且即使按“出团前支付80%,回国后支付20%”的约定,宏达公司亦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对该事实不予确认。此外,根据2012年9月13日QQ聊天记录记载,孙某某称:“……说过的话都不认账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们也不要合作了……这样的话就麻烦你们把定金退给我们”。从该聊天记录表明系宏达公司先行提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之后又表示无法全额支付团款,虽宏达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向不夜城公司发送《确认函》要求不夜城公司向宏达公司发出团通知和机票行程等,但宏达公司发函后并未支付任何款项,显见宏达公司并无继续履行合同之诚意,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约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本院认为,宏达公司关于不夜城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拒绝履行合同属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宏达公司未按约付款且不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宏达(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汤征宇
审 判 员 陈显微
代理审判员 陈晓伟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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