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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111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1116号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X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X
(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1116号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XX,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大道XX号。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解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原告负责对被告所在的小区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号《XX苑》住宅楼进行物业管理。2005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房屋面积为90.72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1.5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每月物业管理费136元。2005年12月30日,徐汇区物价局核准原告对被告所在小区收取管理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自2010年1月起被告未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通过上门和书面发函催讨,被告均予以推诿。虽经原告至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诉前调解时被告拒绝调解付款,所欠费用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自2010年1月至2010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1,360元;2、被告支付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的逾期付费滞纳金,以1,36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解XX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于对XX路XX弄《XX苑》二期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解XX为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权利人之一,该房建筑面积90.72平方米。200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就系争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予以约定,被告按月交纳物业管理费1.43元每平方米、公共设施运修费预收0.07元每平方米,原告对拒不交纳应缴费用的业主,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收取滞纳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被告自2010年1月起未付物业管理费,至2010年10月共欠付物业管理费1,360元,而原告于2010年10月31日终止了对上述小区的管理。对被告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原告经催讨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
  以上事实,除原告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情况说明、缴费通知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审核表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实施了物业管理行为,有权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而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即业主应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约支付自2010年1月至2010年10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1,36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年1月至2010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1,360元;
  二、被告解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费滞纳金,以1,36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解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锋
审 判 员 晏 莹
人民陪审员 严国华
二O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毛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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