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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定岑商初字第12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定岑商初字第125号 原告姚××。 被告郑××。 原告姚××诉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定岑商初字第125号



原告姚××。

被告郑××。

原告姚××诉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至8月,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电线等材料。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36000元。事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款。为此,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6000元。

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欠条原件一份及销货清单原件二十九张,证明原告与被告买卖事实及欠款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原告的证据予以认定。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可得出事实如下:2012年6月至8月,被告郑××向原告姚××多次购买电线、管件。2013年6月28日,被告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姚××货款36000元,于2013年7月10日前还清。至今被告郑××未支付该款。原告姚××诉请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口头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货款给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货款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舟山市南珍支行,账号194251010400520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林静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