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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384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3848号 原告仲**,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 被告吕1,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冯**,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本市住本市闸北区。 被告吕2,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 被告冯**,
(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3848号







原告仲**,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

被告吕1,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

委托代理人冯**,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本市住本市闸北区。

被告吕2,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本市闸北区。

被告冯**,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本市住本市闸北区。

原告仲**与被告吕1、被告吕2、被告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鲁宁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被告吕2、被告冯**即被告吕1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仲**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3年7月,被告在本市本市103室天井内,搭建了玻璃顶篷,该顶篷影响原告的防盗安全,并给原告生活带来防碍,故要求三被告予以拆除。

被告吕1、吕2、冯**共同辩称,三被告系103室房屋的权利人,三被告于2013年7月搭建了塑钢结构的玻璃顶篷,被告搭建时,原告并未反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市203室房屋的权利人,三被告系同号103室房屋的权利人。2013年,被告在其103室房屋天井上方,安装了塑钢结构的玻璃顶篷。现原告以该顶篷影响其防盗安全及生活为由,要求拆除。2013年7月27日,上海旋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确认被告在“天井违章搭建”,而要求责令整改,后向被告冯**进行了送达。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外,另有原、被告的房屋产权信息表、现场照片、物业整改通知书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本市灵石路739弄8号103室天井上搭建的塑钢结构的玻璃顶篷,对原告的防盗安全确有影响,故原告要求拆除,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1、吕2、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位于本市闸北区灵石路739弄8号103室天井上方的玻璃顶篷(含附属设施),相关费用由被告吕1、吕2、冯**自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被告吕1、吕2、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鲁宁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万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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