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946号 原告徐a,男,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唐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a,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解b,系被告父亲,住xx。 原告徐a与被告解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a及其委托代理人唐a、被告解a及其委托代理人解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a诉称,原、被告于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2010年起晚上经常出去跳舞,有时夜不归宿,之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原、被告虽同处一室,但各自生活,近两年来没有任何的言语交流。被告同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也很差。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解a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被告为了减肥才去跳舞,没有外遇。被告存在癫痫的毛病,身体不好,原告应当对被告多加照顾。被告希望能够和原告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a与被告解a经人介绍相识,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遂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结婚至今已逾三十年,对彼此的性格、习惯已有所了解,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根据本案事实及双方陈述,原告主张离婚的理由,并无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需要指出的是,原、被告应珍惜三十多年来建立起来的家庭,对近年来产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智的方法予以解决,原告作为丈夫,应对妻子多加照顾,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a要求与被告解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 岚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