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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70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701号 原告费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现住xx。 委托代理人孙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a,又名张b,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现住xx。 原告费a与被告张a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5701号
  原告费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现住xx。
  委托代理人孙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a,又名张b,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现住xx。
  原告费a与被告张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乔财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a及其委托代理人孙a、范a,被告张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费a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04年4月24日在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从2009年4月开始,原告因与被告感情不和搬回娘家居住,一直分居至今,已达四年之久。现原告认为双方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四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a辩称,原告因单方原因提出离婚,而被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上半年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04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均应尊重婚姻、呵护感情。故双方对待婚姻应该更加认真和理性,对待夫妻关系,应该更有智慧和耐心,对待夫妻缘分,应该更加珍惜和理解。原、被告双方之所以出现夫妻关系的现状,是因为双方对已产生的矛盾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体谅,珍惜原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费a要求与被告张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费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乔财权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殷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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