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81号 原告:浙江××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紫荆花路××单××楼。 法定代表人:韩×。 委托代理人:王××。 委托代理人:杨×。 被告: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舒卓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杜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