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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8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81号 原告:浙江××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紫荆花路××单××楼。 法定代表人:韩×。 委托代理人:王××。 委托代理人:杨×。 被告: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781号



  原告:浙江××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紫荆花路××单××楼。

  法定代表人:韩×。

  委托代理人:王××。

  委托代理人:杨×。

  被告: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舒卓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杜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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