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圆大酒店。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物资利用有限公司。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景春,上海市毅石(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奚瓯,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佘山度假村。 委托代理人朱芩蔚,女,该度假村员工。 委托代理人聂岚,女,该度假村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卓一玲,男,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圆大酒店、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圆大酒店、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物资利用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圆大酒店、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圆大酒店、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2元,经上诉人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紫圆大酒店、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物资利用有限公司申请减免,本院予以核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闻淙 代理审判员 许 京 代理审判员 蒋辉霞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璐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