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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7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被告丙公司。 被告A。 被告B。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丙公司、A、B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因双方已
(2013)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7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被告丙公司。
被告A。
被告B。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丙公司、A、B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因双方已就纠纷达成和解,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对被告乙公司、丙公司、A、B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3,2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6,644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21,644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峰
代理审判员 叶振军
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聂妍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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