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66号 原告曹某,男。 委托代理人涂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归还原告曹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该款被告当庭归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余款人民币40000元于2014年1月1日前归还原告。被告一旦违约,还需支付原告人民币5000元利息。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73元,由被告李某负担(该款被告已当庭支付原告);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83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1.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该款被告已当庭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 莉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翁宣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