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 上诉人宋、武因与被上诉人沈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了本案。因上诉人宋、武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宋、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谷玉琴 审 判 员 朱国华 代理审判员 范国兵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晟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