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9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 上诉人陈某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
上诉人陈某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1月14日,陈某(乙方)与A公司(甲方)就陈某提供的物品参加A公司组织的艺术品展览及指定的大拍等事宜签订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参加拍卖的次数为一次,服务期限至2012年6月31日;服务内容为乙方所有的物品(详见合同附件)参加甲方的艺术品展览或指定的大拍活动,甲方为乙方的物品参加拍卖提供相应的服务;乙方应支付甲方基础服务费(即展览展示、图录、宣传推广服务费)166,000元;乙方的物品一经展销或拍卖成交,乙方应再向甲方支付拍卖中介服务费,具体金额为乙方物品拍卖成交额的10%;甲方应将乙方物品的相关资料录入甲方数据库,并通过互联网或媒体进行必要的宣传,甲方自行制作乙方物品的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甲方指定专业机构或甲方认可的资深艺术品评估人员评估乙方的物品,对符合上拍条件的,甲方应当安排乙方物品参加指定拍卖。拍卖结束或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物品撤场的相关手续。甲方安排乙方物品参加拍卖,经拍卖会拍卖后,乙方物品未能拍卖成交的,也视为甲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如因甲方原因拍卖会不能举行的,甲方退还乙方交纳的基础服务费,乙方将物品自行取走,任何一方不及时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基础服务费10%的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对于服务合同中出现的相关名词,服务合同进行了解释,甲方指定的大拍是指甲方每年在特定时间和场合组织的,与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合作的,并由拍卖公司主持完成的较大规模的拍卖活动。上拍条件是指甲方根据拍卖需要即定的安排物品参加拍卖活动的标准。该服务合同附件载明,乙方交送展览及参加大拍艺术品名为乾隆款掐丝珐琅花觚1对、乾隆款掐丝珐琅熏香炉1件、乾隆款掐丝珐琅香炉1件,价格分别为12,000,000元、1,800,000元、2,800,000元。附件备注栏注明,乙方一经签名,即视为其确认以上所列事项,乙方自报价。陈某在附件上签名确认并捺下指印。2012年1月14日和2012年1月17日,陈某分两次向A公司交付基础服务费共计166,000元。2012年3月12日,陈某将乾隆款掐丝珐琅花觚的价格由12,000,000元调整为8,000,000元。2012年3月18日,北京中博文物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派员对掐丝珐琅花觚(1对)进行鉴定,认为该物品为清乾隆年间,品质为“铜胎,掐丝规整,口花瓣形腹部出戟,造型秀美,釉面光滑艳丽,有收藏价值”。A公司制作了《上海云顶2012年春季艺术品拍卖会》画册,将陈某提供的拍品均收录其中。拍卖会举办方通过媒体将该次拍卖会予以公告。A公司提供场所将陈某的拍品进行了预展。2012年4月22日,“上海云顶2012年春季艺术品拍卖会”在上海银星皇冠假日酒店举行。该次拍卖会的主拍机构为上海云顶拍卖有限公司,策划与委托单位为中国艺术收藏品展览交易中心和A公司。在该次拍卖会上,陈某所有的乾隆款掐丝珐琅花觚1对、乾隆款掐丝珐琅熏香炉1件、乾隆款掐丝珐琅香炉1件均因没人应拍,未能拍卖成交。之后,陈某因要求A公司返还拍品和基础服务费未成,于2012年5月14日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A公司返还其委托买卖的三组艺术品,并返还服务费166,000元。2012年10月9日,陈某撤回该案诉讼。2012年10月28日,陈某从A公司处取回三组拍品。2013年2月18日,陈某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A公司返还收取的服务费166,000元;支付违约金16,600元;支付上述二项款项自2012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原审认为,陈某与A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就陈某提供的物品参加A公司组织的艺术品展览和由A公司与具有资质的拍卖公司合作举办的拍卖活动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出约定。该服务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按照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为陈某提供的服务内容包含将陈某物品的相关资料录入数据库,并通过互联网或媒体进行必要的宣传;制作陈某物品的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指定评估人员评估陈某的物品;对符合上拍条件的,安排陈某物品参加指定拍卖。A公司还提供场所,对陈某物品进行预展。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A公司完成了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陈某指称A公司未履行应尽义务,缺乏依据。A公司提供的拍卖现场录像资料反应,陈某名下拍品无人应拍而遭流拍。遭此结果,陈某未能举证证明系A公司服务不周所致。而在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A公司安排陈某物品参加拍卖,经拍卖会拍卖后,陈某物品未能拍卖成交的,也视为A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参加拍卖拍品起拍价的确定无论从合同附件内容,还是此后对掐丝珐琅花觚起拍价从12,000,000元调整为8,000,000元的事实,均可认定是由陈某本人予以确定。而A公司指定评估人员只是对陈某的物品进行鉴定后,对物品的品质作了描述,并未对起拍价作出确定。为了能够获得理想的收益,拍品所有人的心理通常企望拍品起拍价尽可能高,陈某对于拍品起拍价的确定应该是权衡以后作出的决定。而A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是以拍品起拍价为基础计算的,陈某确定起拍价高自然导致所要交付的服务费多,这是陈某所要承担的风险。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陈某要求A公司全额返还收取的服务费,既缺乏依据,也不符合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而由于陈某在拍卖之前将掐丝珐琅花觚的起拍价作了调整,降低了4,000,000元,A公司理应按比例向陈某退还40,000服务费。陈某诉称A公司违约不能成立,陈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陈某主张的逾期利息,缺乏合同约定依据,亦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于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作出判决:(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40,000元;(二)、驳回陈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2元,由陈某负担3,086.30元,A公司负担865.70元。
陈某不服原判,上诉至本院,称双方的合同实包含了委托合同和保管合同两种性质,A公司在陈某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却未履行向陈某如实报告的义务,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物品的起拍价并非由陈某确定,A公司在接受委托时,对涉案物品进行了鉴定,却在返还时未出具交还的是原物之鉴定,该行为也违背了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当归还保管物的法律义务;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采纳有误,对本案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也错误,故陈某现上诉请求:改判支持陈某全部的起诉请求。
被上诉人A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充分确凿,且相关事实陈某在前次提起的诉讼中也有确认,本次诉讼应认定是陈某提起的恶意诉讼;原判适用法律正确,但A公司对原审判令A公司返还陈某40,000元有异议,可出于化解矛盾的考虑而未行上诉,现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陈某与A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内容明确无歧义,亦未违背禁止性的法律法规,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据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举证情况,原审认为A公司已完成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核,该认为充分有据,是属正确。同时原审认为本案所涉服务费是基于陈某对委托服务的商品起拍价的自定而产生、此起拍价的高低属陈某当要承担的风险,本院经审查,在认定该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也认同该观点。原审法院在确认了双方服务合同的效力及业已履行完毕的情况下,考虑到陈某在拍卖前已对相关物品的起拍价作了降低调整之事实,判令A公司返还陈某40,000元,入情入理。现陈某上诉坚持认为A公司未切尽合同义务,应承担全额返还服务费的责任,缺乏充分理由和确凿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2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单 珏
代理审判员 许鹏飞
代理审判员 王秋红
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葭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