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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05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053号 原告乔X。 被告吴X。 原告乔X与被告吴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053号

原告乔X。

被告吴X。

原告乔X与被告吴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诉称,2012年2月21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人民币,下同),约定借款期限从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总共归还了34,000元,尚有26,000元未能归还。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剩余借款26,000元。

2013年8月15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时,自称系被告父母的吴X、倪X到庭,称原告诉称的借条确实存在,但认为该笔借款是赌债,他们已帮被告归还了34,0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借款协议原件1份。吴X、倪X对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无异议。

吴X、倪X当庭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回单14张,证明被告曾经归还过原告34,000元。原告对此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1日,被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写明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后被告归还原告34,000元,尚余26,000元未归还。

2013年7月10日,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方辩称该借款系赌债,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2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乔X借款26,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乔X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25元,由被告吴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田亚靖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 倩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