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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舟定商初字第93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定商初字第936号 原告舟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海区××路××间,组织机构代码56815714-X。 法定代表人乐××。 委托代理人倪××。 委托代理人刘××。 被告浙江半岛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定商初字第936号



原告舟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海区××路××间,组织机构代码56815714-X。

法定代表人乐××。

委托代理人倪××。

委托代理人刘××。

被告浙江半岛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组织机构代码76798296-X。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舟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凯××)与被告浙江半岛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腾云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凯××委托代理人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半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凯××诉称:2012年8月4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3399.99元。当时,被告为企业重组需要,将上述债务附生效条件转让给案外人浙江盘峙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峙公司),并由王××、任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四方当事人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书》,其中所附的生效条件为“本协议经四方签字或盖章并在乙方(被告)与荷兰达门集团造船有限公司签订正式的重组合作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后正式生效。若重组不成功,甲方(原告)仍可就全部债权向乙方主张权利。”现被告重组失败,《债务转让协议书》所附生效条件未能成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399.99元,并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日止。

被告半岛××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上述诉请,提供如下证据:债务转让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53399.99元的事实。被告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查,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被告未到庭,即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原告诉称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被告半岛××向原告富凯××采购燃料油。2012年8月4日,原告富凯××、被告半岛××与案外人盘峙公司、王××、任某某共同签订了一份债务转让协议,约定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3399.99元,本协议经四方签字或盖章并在被告与荷兰达门集团造船有限公司签订正式的重组合作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后正式生效,若重组不成功,原告仍可就全部债权向被告主张权利等内容。

本院认为,原告富凯××与被告半岛××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存在被告向原告购买燃料油的事实,即原被告之间存在实际的、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理应及时履行支付应付货款的义务。关于货款支付,原被告双方曾与案外人签订一份债务转让协议,原告主张该债务转让协议因被告未重组成功而未生效;对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转让协议已生效。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债务转移所附条件并未成就,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半岛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舟山××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3399.9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56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4251010400520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腾云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孙丽娜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