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08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087号 原告潘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市某律师事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087号

原告潘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诉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75年结婚,婚后生有儿子潘军平,女儿潘引,现已各自成家。原、被告均已年过60岁,原告原是上海远洋公司海员,从2007年退休回家后,理应夫妻和谐、白头偕老。但被告脾气粗暴、刁蛮,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继而互相殴打,直至报警才停。2011年3月起,双方分居,现已各自用餐。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各半分割。

原告提供了档案摘录证明、以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彭庙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庄某辩称,双方结婚几十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已经有了孙辈,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75年结婚,婚后生有儿子潘军平,女儿潘引,现已各自成家。原告原是海员,2007年退休回家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及时沟通化解,甚至发展到互相殴打,以至于夫妻关系失和。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故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年少时分多聚少,原告将青春献给了我国海运事业,被告独自一人在家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双方都不容易;原告退休回家后,双方更应该珍惜,相依相伴,共度晚年时光。夫妻共同生活难免有些磕磕碰碰,双方相对而言缺乏共同生活的磨合;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及时沟通,致夫妻关系失和。庭审中,被告一再希望和好,不愿意离婚,说明夫妻双方的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如果原、被告真正能够珍惜往日情感,遇事多沟通、多谦让,多为对方着想,多找自身的不足,克服自己的脾气,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努力改变自己去适应对方,携手创建地位平等、关系和睦、令人羡慕的幸福家庭,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潘某要求与被告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副 庭 长 王 睿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葛少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