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8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上诉人郑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4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某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郑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克勤 代理审判员 徐 焰 代理审判员 李 弘 二○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怡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