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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1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18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路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 被告赵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舒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318号

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路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

被告赵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舒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路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某、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被告舒某、赵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16日,舒某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涉案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息3%,借期一个月。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

被告舒某、赵某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舒某、赵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16日,原告与舒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舒某10万元,付款方式现金加转帐,借期一个月,借款利息3%。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75,000元、及现金25,000元将款项交付舒某,舒某出具收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条、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户口簿、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与舒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舒某向原告借款,理应履行还款义务,现舒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还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舒某归还借款1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借款发生在舒某、赵某婚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二人共同承担上述还款责任,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舒某、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系自行放弃对借款事实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舒某、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舒某、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以本金人民币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被告舒某、赵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舒某、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晓燕
代理审判员 赵 霏
人民陪审员 冯美福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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