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896号 原告陆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罗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予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