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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46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461号 原告韩某。 被告张1。 被告张2。 委托代理人张1。 原告韩某诉被告张1、张2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张1、被告张2委托代理人张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461号

原告韩某。

被告张1。

被告张2。

委托代理人张1。

原告韩某诉被告张1、张2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张1、被告张2委托代理人张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诉称,原告系某村号303室产权人及实际居住人,被告系原告的楼上邻居,居住在403室。因被告的卫生间漏水,造成原告的吊顶污损,藏在加层中的木工刨损坏,为修复物损的卫生间,需人工费人民币600元(以下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2公斤胶水300元塑料装饰板100元。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修复并赔偿物损1,000元。

被告张1、张2辩称,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前,已经派泥瓦匠将卫生间地面作了防渗水处理,现已无漏水情况。原告的卫生间只有一个多平方,吊顶已经破损不堪,所以,没有造成多少损害,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原告系某村号303室产权人及实际居住人,被告系原告的楼上403室邻居。因被告卫生间曾经出现渗水,原、被告发生纠纷,经被告聘人修理,目前未见漏水情况。因楼上渗水,致原告卫生间木制吊顶发生物损。现原告具状来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被告楼上漏水,给楼下的原告造成损害,该结果系被告过错产生,对此,被告负有修理或赔偿的责任。诉讼中,被告已经将渗漏问题解决,但原告仍要求修复,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问题,原告的卫生间吊顶面积1至2平方米,其中过水部分占全部面积的小部分,若是评估,将产生高额诉讼成本,结合原有使用状况,本院依法酌定赔偿金额,原告所述其他物品的损坏,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原、被告的邻居关系而言,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互谅互让,遇事多沟通,尽力避免邻里矛盾对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共同构建和谐的生活环境。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1、张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韩某物损费人民币600元;

二、原告韩某要求被告张1、张2修理卫生间地坪渗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计收人民币40元,由被告张1、张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 某
代理审判员 左 某
人民陪审员 李 某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某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