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温商终字第1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乙。 原审被告:吴甲。 上诉人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原审被告吴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苏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某某审判员李某某代理审判员郑某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翁 某 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