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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浙温商终字第16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温商终字第1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乙。 原审被告:吴甲。 上诉人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原审被告吴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温商终字第1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乙。
    原审被告:吴甲。
    上诉人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某、原审被告吴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苏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某某审判员李某某代理审判员郑某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翁       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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