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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78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786号 原告徐a,女,汉族。 被告陈a,男,汉族。 原告徐a与被告陈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786号

原告徐a,女,汉族。

被告陈a,男,汉族。

原告徐a与被告陈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a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陈a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陈a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

被告陈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a向原告借款并于2010年9月10日出具借条,内容主要载明:“本人兹2010年9月10日借徐a80000.00元整(捌万元整)还款期为四个月,从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每月贰万元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a向原告徐a借款的事实已由原告提供的借条所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陈a归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a借款人民币8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被告陈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静波
代理审判员 沈海星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 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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