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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86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862号 原告钱a,男。 委托代理人石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a,女。 原告钱a与被告刘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862号

原告钱a,男。

委托代理人石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a,女。

原告钱a与被告刘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远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a及其委托代理人孙a,被告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a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8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不长,缺乏了解,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逐渐暴露出诸多恶习。不愿出去工作,不做家务,不把父母放在眼里等。被告为维系婚姻多次与被告沟通均无成效,致使原被告感情日渐疏远。自2012年4月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在2012年5月21日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因被告未到庭,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4月22日被告带着他的堂哥堂弟、表哥表弟大约十多人到原告家中砸门砸物,并将原告的父亲及爷爷打伤。被告的行为再一次伤害了原告,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原告认为夫妻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债务三万元依法分割。

被告刘a辩称,其不同意离婚。认为原、被告感情很好,自从结婚后搬到南郊别墅后,长辈对其要求非常多,公公嫌弃其是外地人等,矛盾就出来了。原告家里人一而再再而三否定其,其就得了抑郁症。是原告家人逼我们分开,原告要其出去先租房子,他再搬出来。后来其出去后就再也没有回去过。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感情尚可。2012年4月下旬双方因生活锁事发生矛盾、产生隔阂。2012年5月初,双方分居至今。2012年6月7日原告曾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本院准许。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

2012年5月,被告被确诊为重度抑郁症。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病历资料、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体谅。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双方产生的隔阂。就本案而言,夫妻双方并无重大的矛盾,只是产生矛盾后未能及时沟通,仅一味逃避。现被告要求挽救彼此之间的感情,原告应给予被告充分的机会。同时被告要改正自已不足之处,以冷静客观的态度面对双方的矛盾,取得原告家人谅解。本院认为,夫妻关系还是有望得到改观的。综观本案事实,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仍不充分,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应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钱a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远征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颖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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