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后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覃铁龙,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詹某某。 上诉人杨某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6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后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铁龙、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5日,杨某某(甲方,发包人)与后贵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装修上海市宝山区菊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202室房屋),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总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3,500元,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工期从2012年9月6日起至2012年11月6日止;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照使用说明的第十条内容约定为2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算。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2,000元;开工当日支付13,000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支付13,500元;油漆工进场前支付13,000元;验收通过当天支付2,000元。合同第7条违约责任约定: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4、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赔偿甲方。7、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50元。9、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入住,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损失的,由甲方负责。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装饰工程施工项目表载明,客厅单门套(厂房定制(免漆中密芯)(已漆好),主材单价60元,合计300元;阳台门套,主材单价80元,合计528元;厨房门套,主材单价80元,合计480元;卫生间门、门套1套合计1,100元;主卧门、门套1套合计1,100元;主卧窗套,主材单价80元,合计400元;次卧门、门套1套合计1,100元;次卧窗套,主材单价80元,合计360元;厨房上柜柜体(舟山牌1.8cmE1级杉木集成板框架)主材单价250元,辅材单价50元,数量3.2M,人工费256元,合计1,216元;下柜柜体,主材单价280元,辅材单价50元,数量3.6M,人工费288元,合计1,476元;橱柜台面,主材单价280元,数量3.6M,合计1,008元;厨房玻璃推拉门(玻璃+铝合金(钢化玻璃),主材单价260元,辅材单价30元,合计824元;淋浴房(8㎜钢化玻璃)材料费合计704元,人工费80元,合计784元;主卧室地板(春马牌圆盘豆),材料费2,230元,人工费248元,合计2,478元;主卧室地龙骨(烘干松木专用龙骨),材料费248元,人工费124元,合计372元;主卧室踢脚线(地板配套踢脚线),材料费207元,人工费26元,合计233元;次卧室地板(春马牌圆盘豆),材料费1,361元,人工费151元,合计1,512元;次卧室地龙骨(烘干松木专用龙骨),材料费151元,人工费76元,合计227元;次卧室踢脚线(地板配套踢脚线),材料费159元,人工费20元,合计179元;两阳台高柜(杉木板+饰面板),主材单价250元,辅材单价30元,数量2.88㎡/个,材料费806元/个,人工费346元/个,两阳台高柜合计费用2,304元;两阳台高柜门(模压板),主材单价120元,辅材单价30元,数量2.88㎡/个,材料费432元/个,人工费86元/个,两阳台高柜合计费用1,036元;鞋柜(杉木板+饰面板),主材单价250元,辅材单价30元,材料费532元,人工费228元,合计760元;鞋柜门(模压板),主材单价120元,辅材单价30元,材料费285元,人工费95元,合计380元;客厅、阳台顶、墙面乳胶漆、批嵌材料人工费合计2,557元;主卧室顶、墙面乳胶漆、批嵌材料人工费合计1,253元;次卧室顶、墙面乳胶漆、批嵌材料人工费合计922元;水管(上海名牌美尔固PPR水管25﹡4.2热水管)。上述合同及项目表签订后,后贵公司进场施工,杨某某依约支付了除尾款2,000元外的其他工程款。2012年11月9日,双方对工程部分项目进行变更,变更单记载:甲方(杨某某)减少7个项目,由甲方购买材料安装,包括客厅、阳台、主次卧大理石窗台面;卫生间淋浴房挡水坎;主次卧、卫生间门槛挡水共计价款1,848元。乙方(后贵公司)增加4个项目:1、水管、电线、线管、线盒、开槽共1,981.50元;2、包厨房下水管250元;3、客厅2处吊顶300元;4、厨房橱柜台面超面积加收200元。 2012年12月,杨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涉案工程完工后,其发现后贵公司所用装修材料多处与约定不符,具体如下:1、客厅、阳台、厨房门套及卫生间门、门套,主次卧室门、门套、窗套施工项目表约定的是厂房定制(免漆中密芯)(已漆好),而后贵公司所用的门、门套、窗套则是没有上漆的贴纸中密芯板,所用贴纸已破损、开裂;2、厨房间厨柜台面施工项目表约定的是石英石材料,而后贵公司所用的则是色丽石材料,色丽石不适宜做厨柜台面;3、基础工程中的水管施工项目表约定的水管为上海名牌美尔固PPR水管25*4.2热水管,而据杨某某网上查询,后贵公司铺设的水管及配件系假冒伪劣;4、主次卧地板踢脚线约定的是实木地板配套踢脚线,而后贵公司铺设的是没有油漆的贴纸杉木踢脚线,有的地方一拌就碎;5、阳台高柜门板、鞋柜门板的模压板根据约定应是和杉木板混水饰面,而后贵公司使用的则是贴皮中密芯门板;6、主次卧地板施工项目表约定提供的是170元/平方米的春马牌圆盘豆地板,而后贵公司所用的是150元/平方米的实木地板,且是没有油漆的贴纸实木地板,对于是否属于春马牌圆盘豆实木地板不清楚,如果地板是不油漆的,则地龙骨也需要一并拆除的,地龙骨实际就没有用了,因为钉子是打在地龙骨上的;7、厨房间上、下柜体施工项目表约定的是舟山牌1.8cmE1级杉木集成板框架,数量分别为3.2M与3.6M;而后贵公司就上下柜体背板所用的则是0.6厘米的刨花板(碎木屑压制),且上下柜体实际只做了2.5M与3.3M,且厨房间的热水器上柜柜体背板与脱排油烟机上柜柜体背板没有弄;8、阳台高柜、鞋柜的背板施工项目表约定的是杉木板,而后贵公司所用的则是0.6厘米的刨花板(碎木屑压制);9、厨房移门、卫生间淋浴房移门门框不是铝合金;10、主次卧、阳台、客厅顶墙面出现裂痕,需要顶墙面乳胶漆、顶墙面批嵌重作,产生人工费、油漆、材料费。其次,因水管与配件系假冒伪劣产品造成厨房间、卫生间、客厅局部、过道走廊等需要拆了家具家电等重新装修造成杨某某损失。杨某某结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请求判令:1、后贵公司遵循合同条文双倍赔偿假冒伪劣材料和全额赔偿以次充好材料共计35,880元;2、后贵公司赔偿假冒伪劣水管和配件造成的厨房间、卫生间、局部客厅、走廊过道拆掉重新装修损失34,000元;3、后贵公司赔偿工程逾期交付违约责任金,每逾期一天赔偿50元,赔偿金从2012年9月6日计算至终审判决法律生效止,期间天数按实际结算(不含按实结算违约责任金);4、请求确认杨某某不欠后贵公司任何项目工程款,杨某某用项目表减少的7个项目抵销了2,000元工程尾款。 原审审理中,后贵公司辩称,首先,关于装饰装修材料问题:1、客厅、阳台、厨房门套及卫生间门、门套,主次卧室门、门套、窗套项目表上约定的“已漆好”就是指免漆,不需要做油漆,然确系贴纸中密芯板,如确系非人为因素造成破损、开裂,愿意按造价5,368元全额赔偿;2、厨房间厨柜台面系经杨某某同意用了色丽石,色丽石是可以做台面的,具体价款可按差价据实结算;3、所用水管及配件符合项目表约定,为合格产品,亦未假冒;4、主次卧地板踢脚线材料为杉木贴皮,考虑到使用中的损耗及利润因素,被告提供的踢脚线是符合约定的,不可能一拌就碎;5、阳台高柜门板、鞋柜门板的模压板根据行业惯例是用中密度板制作的,杉木板是无法做模压板的,后贵公司也是按照中密度板的材料来计算模压板价格的,杨某某所称的杉木板混水饰面制作方法不清楚,如按该方法制作,则会在项目表上写明;6、主次卧地板实际进价165元每平方米,考虑了利润与损耗因素,是合理的,是春马牌圆盘豆实木地板,有进货单为证;7、厨房间上、下柜体背板是用了0.6厘米的多层板,确实不是1.8厘米的杉木板,杉木板每平方米60元,多层板每平方米35元,背板的面积可现场测量,按实结算,差价补偿。至于厨房间的热水器上柜柜体背板与脱排油烟机上柜柜体背板因为热水器、油烟机需要排热排气,用的是瓷砖,故没有弄。没有弄的部分已经算进上下柜体的预算中了,但相应的部分也就没有算进厨房间的墙砖预算中;8、阳台高柜、鞋柜的背板是用0.6厘米的多层板做的,可按差价据实结算;9、厨房移门、卫生间淋浴房移门门框均是铝合金;10、主次卧、阳台、客厅顶墙面出现裂痕问题,后贵公司认为,主次卧顶面的裂缝及次卧出门靠门套处的裂缝是后贵公司造成,其余墙面的裂缝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也有可能是墙体本身的问题造成的,但客厅、阳台、主次卧所有的顶墙面乳胶漆、批嵌的总造价为4,732元,如对杨某某提及的所有裂缝都进行修复,最多需要1,000元,修复方案就是铲掉后重新上漆。其次,因为水管非假冒伪劣产品,配件即便是冒用的,也不影响使用,故不同意赔偿因水管及配件造成的损失。再次,关于违约金,后贵公司认为双方已经验收,一直没有接收的原因在杨某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关于尾款结算,根据施工过程中的项目变更,虽减少了7个项目,但也增加了4个项目,通过差价结算,在验收通过当天杨某某还需支付后贵公司2,883.5元,杨某某要求确认不欠后贵公司任何款项无依据。 原审审理中,杨某某就工程完工时间及完工后的后续处理表示,2012年10月27、28日左右工程完工,完工后工人也都走掉了,后贵公司工作人员詹某某就再也没有来过,之后一直是电话联系。最后弄好厨房移门、钢化玻璃后,2012年11月开了上述项目变更单,并让杨某某付钱。当时杨某某还不知道装饰装修材料的假冒伪劣情况,也就在变更单上签字了。因杨某某没带钱并以为不用付尾款就回家了。到家后发现假冒伪劣质量问题,就开始向别人请教,到很多厂家、装修公司去问,后来就起诉到法院来了。至于验收,工程完工后,后贵公司曾向杨某某表示不验收也可以保修,而杨某某担心入住后责任自负故未入住。后贵公司则表示,工程完工后其于2012年10月25日左右就撤离现场了,当时口头通知杨某某进行验收,但杨某某一直没有验收。房门有两套钥匙,一套是施工钥匙,一套是业主钥匙。施工结束后,业主把钥匙转一下,原来的施工钥匙就没有用了,因此施工钥匙也不用还给杨某某了。现在房间里还有后贵公司剩余的瓷砖,杨某某不让后贵公司搬走。 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至202室房屋勘察,对双方讼争装修材料进行取样、测量,当日美尔固水管厂家上海金塑实业有限公司检测人员亦到场对系争水管及配件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水管未假冒该公司产品,水管配件系假冒该公司产品,并指出如配件假冒,主要有两个影响,一是使用的材料是否环保,可能会造成卫生上的影响,二是以后的使用保障,需要对水管经过的地方进行拆卸。对厂家的检测结果,杨某某表示,既然厂家认为需要拆卸或法院认定需要拆卸,则对水管及配件是否假冒问题就不需要再鉴定检测,可以省鉴定费,并认为厂家是不清楚水管是否是假冒的。后贵公司则认为,尊重厂家的检测结果,然即便配件是假冒的,只是品牌不一样,并不影响使用,也并不代表质量有问题,没有必要拆卸。关于水管拆卸经过的地方及拆修方式,杨某某表示,可见的水管包括户外公共走廊装水管处有一长水管,卫生间、厨房间铝扣板吊顶里有两根和房间并排长的热水管,其他不能看见的水管经过厨房间、卫生间、客厅两处吊顶(进门客厅吊顶与主次卧间客厅吊顶)。如拆卸,则需拆除墙砖、地砖、上下橱柜、色丽石台面等及家具家电、五金配件等都会受到损害,并且还会产生垃圾清运费、搬运费、管理费等。后贵公司表示,隐蔽水管经过厨房间、卫生间及两处客厅吊顶(吊顶位于主次卧间走廊过道与进门过道上方),如拆卸,则需将厨房间天花板铝扣板拆下来(可装回去),厨房间靠窗的那面墙要凿开,会破坏墙砖,台面要拆掉会造成色丽石断掉,同时靠窗的橱柜也要拆下来(但可还原)。卫生间靠台盆及淋浴房龙头的两面墙要凿开,也会破坏墙砖。另外,两处客厅吊顶石膏板要拆掉。 原审审理中,原审法院持现场勘察所取样品至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询问相关情况,该协会调解员俞国权称,1、关于台面,确系色丽石,可以用于装修台面;2、关于门、门套,确系未经油漆的贴纸中密芯板,贴纸的工艺确实不到位,在外力的作用下容易剥落,现在的门、门套还是可以再油漆的;3、关于踢脚线,合同中只约定配套,也没有说什么材质,现在用的是杉木指接板,是实木的,应该不会一拍即碎;4、关于地板,地板是工厂油漆后经过烘制的,与合同所述一致。至于地龙骨是否有问题,其行业标准是看最后的铺设结果,即地板有无大面积响声、水平度、地板单块起翘度、接缝平整度等;5、关于模压板,门板所用是贴皮塑料的,应该不是模压板;6、关于背板,系多层板,实践中背板的厚度不应与旁板相同,一般比旁板薄,主要起到固定、密封作用,价格与杉木板差不多,只是环保可能差点;7、关于水管,杨某某曾带了一截给其看过,应不是假冒,杨某某当时称其根据水管上的编码上网查询,查过后是过时的编码,然过时并不代表假冒。对于上述陈述,杨某某认为,认可俞国权关于认为门、门套是贴纸中密度芯、门板不是模压板的陈述,对其他陈述不认可;后贵公司认为,门、门套、窗套本身是免漆的,门板贴皮本身就是模压板,对俞国权的其他陈述无异议。 原审审理中,杨某某提出如下鉴定申请:1、检测美尔固水管及配件是否正宗;2、检测橱柜台面是否为石英石;3、检测门、门套、窗套是否是(免漆中密芯)(已漆好);4、检测地板是否为正宗的春马牌圆盘豆(油漆过)实木地板,踢脚线是否为配套的油漆过、实木踢脚线;5、检测厨房移门、卫生间8㎜钢化玻璃是否是铝合金;6、检测家具门是否是杉木板和模压板;7、检测装修工程施工项目表变更单字迹、签名、图章(装修施工项目表、合同、装修工程项目表变更单3个图章是否相同、吻合)。 另,原审审理中,关于假冒伪劣装饰装修材料与以次充好材料如何区分问题,杨某某表示,如果不能算在假冒伪劣的装饰装修材料就算在以次充好材料里面。诉请中的赔偿金额35,880元、34,000元是根据油漆费、人工费、材料费合计算得出的,并明确表示,就要求后贵公司赔偿损失,即使是重作、修理、更换,也要第三方进行。 原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与后贵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基于双方纠纷的实际情况,杨某某要求后贵公司赔偿损失,由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后续问题,可予准许。关于装修材料问题,1、双方一致认可台面为色丽石及门、门套、窗套为贴纸中密芯板,予以确认。基于后贵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台面的材质变更已征得杨某某同意,同时基于双方对门、门套、窗套“免漆”还是“已漆好”产生争议的情况下,理应协商解决,然后贵公司擅自提供未油漆的贴纸中密芯板,其上述行为均存在不当之处,且从现场来看门、门套、窗套确存在开裂、破损状况,故原审法院确定后贵公司按台面、门、门套、窗套的工程造价赔偿杨某某6,376元(即1,008元加上5,368元);2、关于厨房间上下柜背板及阳台高柜、鞋柜的背板问题,虽被告使用的材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然并不影响使用,故原审法院根据背板主材面积、材质,酌情确定后贵公司赔偿杨某某1,000元;3、关于主次卧地板、踢脚线及地龙骨问题,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并未出现原告所述地板未油漆、贴纸及踢脚线一掰(拌)即碎等情况,关于杨某某提出的该部分诉请,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4、关于阳台高柜门板、鞋柜门板的模压板问题,双方在项目表中对制作工艺约定不明,杨某某主张应该按杉木板混水饰面制作亦缺乏合同依据,然经调查,该门板确实不符合模压板的相关标准,原审法院在模压板的工程造价范围内酌情确定后贵公司赔偿杨某某500元;5、关于厨房移门、卫生间淋浴房移门门框材质问题,杨某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厨房移门材质非铝合金及双方曾约定淋浴房移门门框亦为铝合金的情况下,其诉请赔偿该部分损失,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6、关于主次卧、阳台、客厅出现裂痕问题,后贵公司确认部分顶墙面确系其施工造成,结合该部分工程的总造价,考虑到对出现裂痕部分的修复用料、人工,原审法院酌情确定后贵公司赔偿杨某某该部分损失2,000元。关于水管及配件问题,水管厂家的现场检测结果可资采信,虽水管不存在假冒情况,然因配件假冒,后贵公司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其应对水管配件予以更换。然考虑到杨某某不同意由后贵公司更换,原审法院在考虑到更换对厨房、客厅、卫生间等相关部位造成的破坏,结合被破坏部位的原工程造价及重修的用料、人工情况,酌情由后贵公司赔偿杨某某该部分损失5,000元。但对于杨某某提出的家具家电损失中非因拆修工程所必然造成损失的不合理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责任金问题,根据本案事实,杨某某在后贵公司完工后,已实际控制202室房屋,可认定房屋已经交付,杨某某理应协助后贵公司进行验收,即便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可待验收后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后续处理。故对杨某某主张后贵公司支付逾期交付违约责任金,难以支持。然考虑到系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修理、返工需要一定期限,会造成房屋空置,原审法院酌定后贵公司赔偿杨某某该部分损失4,500元。关于尾款支付问题,双方一致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为避免讼累,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装修工程施工项目表变更单,可见双方对项目有增有减,考虑到加收的台面材质及提供的水管配件不符合约定,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同时参考配件进货价格、变更单上的台面造价,原审法院酌情确定杨某某还需支付后贵公司尾款1,500元,该部分款项于后贵公司应支付给杨某某的上述赔偿款中予以抵扣,抵扣后后贵公司另需支付杨某某17,876元。关于杨某某提出的鉴定申请,鉴于相关鉴定申请缺乏充分依据及必要性,难以准许。 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后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某某17,876元;二、杨某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没有支付尾款2,000元是因为被上诉人未通知验收,因被上诉人在装修中存在诸多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情况,故上诉人不但无需支付尾款,被上诉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就装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原审审理中已作相关陈述。关于厨柜台面,被上诉人未按约定使用石英石,用的是色丽石,上诉人现不主张双倍赔偿,但是增加工程中的厨柜台面超面积加收的200元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装修工程项目表中约定的美尔固水管的单价是15元每米,被上诉人使用的水管虽然是美尔固品牌,但价格却是7.5元每米;水管的辅材即配件的品牌应该和水管的品牌一致,但被上诉人实际使用的水管配件是假冒的,应按约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上诉人不清楚被上诉人安装的地板材质是否为春马牌圆盘豆,要求鉴定;踢脚线与地板并不配套,且未油漆过。上诉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调解员俞国权就背板的说法不予认可。另,被上诉人安装的阳台高柜门板、鞋柜门板不符合约定,上诉人要求双倍赔偿。上诉人据此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后贵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施工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现场监督,被上诉人都是按照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进行施工的,部分材料也是经过上诉人确认的,并未违反合同约定,故不存在双倍赔偿问题。涉案装修工程总价只有43,000元左右,上诉人提出80,000元的赔偿请求,不排除其恶意诉讼获取利益的可能。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就涉案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提出的诸多施工用材及施工质量问题已分别作出认定。关于厨柜台面问题,原审判决基于被上诉人的意思表示已全额扣除了该部分工程造价,并考虑到增加工程中的厨柜台面同样存在与约定不符的情况,并未将200元费用计入工程尾款结算中,上诉人就此提出异议没有依据。就水管及辅材问题,原审法院委托美尔固水管厂家的检测人员至现场进行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关于水管配件系假冒的结论并考虑到更换水管配件对房屋相关装修部位造成破坏而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酌情确定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该部分损失5,000元,尚属合理。就地板材质是否为春马牌圆盘豆,因相关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接受原审法院的询问,在查看从装修现场提取的样品及涉案施工项目表后作出“地板是工厂油漆后经过烘制,与合同所述一致”的表述,故上诉人以不清楚地板的材质为由要求鉴定缺乏依据。依据上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表述,地板踢脚线并不存在上诉人所述“一拍即碎”的情况,且踢脚线的安装并不存在与约定明显不符之处,故上诉人对此提出的赔偿要求依据不足。被上诉人就厨房柜体背板厚度及阳台高柜门板、鞋柜门板的贴皮制作确实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原审法院在相关工程造价范围内酌情确定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金额,亦属公平合理。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综合涉案装修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所作判决,已充分考虑到合同约定及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薇薇 代理审判员 余 艺 代理审判员 邬海蓉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仇祉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