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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43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438号 原告骆x ,女,x年12月5日生,汉族,住x市x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胡x,男,x年5月6日生,汉族,住x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骆x 与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x年9月23日公开开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438号

原告骆x ,女,x年12月5日生,汉族,住x市x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胡x,男,x年5月6日生,汉族,住x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骆x 与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x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x 、被告胡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x 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x年1月20日登记结婚,于x年2月14日生育女儿胡xx。婚后双方由于生活背景不同,随着工作环境的变迁,双方之间的隔阂加深。被告亦承认其有外遇,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其隐瞒收入,导致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没有工作,为了女儿能健康成长,原告能有安静的生活环境,现要求离婚。

被告胡x辩称,其无外遇,原告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为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双方于x年相识,x年确立恋爱关系,x年1月20日登记结婚,x年2月14日生育女儿胡xx。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及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原告于x年8月26日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能否支持离婚诉求的判断标准。近年来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及家庭琐事而产生一定的矛盾,但尚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均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相互信任,多沟通,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骆x 要求与被告胡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实际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骆x 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项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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