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丙。 上诉人王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40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2013年9月5日,上诉人王甲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人民币1,290元,经上诉人申请,本院予以免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 进 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 代理审判员 邹 骥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俊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