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李琳,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吴炎欢,上海市闵行区江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国良,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酉杰,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公司。 负责人严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晨,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叶,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 判 长 沙茹萍 代理审判员 宋 赟 代理审判员 杨奇志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