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保险公司。 负责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琴,江西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 委托代理人蒋文,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某。 上诉人甲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甲保险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上诉人甲保险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沙茹萍 代理审判员 宋 赟 代理审判员 杨奇志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