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03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039号 原告陆A。 委托代理人方某。 原告陆B。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陆C。 原告陆A、陆B与被告陆C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A的委托代理人方某、原告陆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039号

原告陆A。

委托代理人方某。

原告陆B。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陆C。

原告陆A、陆B与被告陆C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A的委托代理人方某、原告陆B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陆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A、陆B共同诉称:被继承人王某与陆D生育原告陆A、陆B与被告陆C。王某于2008年10月1日报死亡,陆D于2007年10月16日报死亡,两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王某与陆D均未立遗嘱。本市某室房屋(以下简称某房屋)系王某的遗产。2010年3月,原、被告决定将某房屋出租,具体由被告操作,每月租金人民币3,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截至2013年6月,被告给付原告陆A租金19,200元,给付原告陆B22,000元。现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继承人王某名下某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产权份额;二、被告分别给付原告陆A、陆B自2010年4月至2013年6月某房屋出租所得22,400元及19,600元。

被告陆C辩称:原告所述家庭情况、遗产范围、某房屋出租情况属实。同意某房屋由原、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关于某房屋的租金分配,当时约定将租金分配给第三代。由于原、被告各有一名子女,而被告有两名子女,故租金应均等分割四份予以分配。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王某与案外人陆D共生育原告陆A、陆B与被告陆C三名子女。王某于2008年10月1日报死亡,陆D于2007年10月16日报死亡,两人父母均各自先于其死亡。王某与陆D死亡时未留有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本市某房屋于2006年5月26日登记于王某名下。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双方于2010年4月开始将某房屋出租,每月租金3,200元。该租金由被告方收取。被告曾给付原告陆A房屋租金19,200元,给付原告陆B22,000元。两原告认为,租金亦应均等分割;自2010年4月至2013年6月,被告共得租金124,800元,按均等分割且扣除被告已给付陆A19,200元及陆B22,000元,被告还应给付陆A22,400元,给付陆B19,600元。被告认为,租金应按口头协议均等分割四份;故被告还应给付陆A12,000元,给付陆B9,2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房地产权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王某与案外人陆D均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原、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现原、被告双方对某房屋的继承方式及份额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某房屋出租所得租金亦应由原、被告分割。被告主张应由两原告分别分得25%的份额,由被告分得50%的份额,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两原告要求均等分割2010年4月至2013年6月某房屋租金,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王某名下本市某室房屋产权由原告陆A、陆B,被告陆C各继承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被告陆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陆A房屋租金人民币22,400元;

三、被告陆C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陆B房屋租金人民币1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7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689元,由原告陆A、陆B各负担人民币3,563元,由被告陆C负担人民币3,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 弢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 珠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