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 上诉人A(以下简称A)因买卖合同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B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为人民币208.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峥 审 判 员 赵喜麟 代理审判员 谭 勇 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