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丽辖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上诉人郭某某不服龙泉市人民法院(2013)丽龙商初字第6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虽羁押于浙江省东阳市看守所,是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并不是民事诉讼规定的监禁,监禁是指判处刑罚,在监狱进行改造,羁押于看守所不同于监禁,同时监禁还有时间限制,必须达到一年以上,现上诉人关押时间不到一年,所以本案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的规定,应将本案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郭某某的住所地在东阳市明确,现上诉人虽因涉及刑事案件已被羁押,但羁押不同于监禁,因此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不当,原裁定应予撤销。上诉人提出将本案移送被告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泉市人民法院(2013)丽龙商初字第68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月群 审 判 员 江少玲 审 判 员 艾 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红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