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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15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151号 原告夏A。 原告夏B。 原告尤某。 被告夏C。 被告夏D。 被告夏E。 被告夏F。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G。 被告夏H。 原告夏A、夏B、尤某与被告夏C、夏G、夏H、夏D、夏E、夏F因申请诉中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151号

原告夏A。

原告夏B。

原告尤某。

被告夏C。

被告夏D。

被告夏E。

被告夏F。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G。

被告夏H。

原告夏A、夏B、尤某与被告夏C、夏G、夏H、夏D、夏E、夏F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肖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A、夏B兼原告尤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夏C、夏D、夏E、夏F的委托代理人唐某、被告夏G、夏H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A、夏B、尤某诉称:原告夏A于2012年9月14日与上海市黄浦区某旧改地块动迁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夏A于2013年1月4日可得动迁补偿款1891589.89元,但被告夏C及罗某于2012年12月3日无事实无依据错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原告支付被告动迁款60万元,且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措施,致使三原告未能领取60万元动迁款。现被告提起的诉讼已作出民事判决,未支持被告的请求。原告认为,由于被告违法保全,导致原告未能按时领取动迁款,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财产保全动迁补偿款的利息损失15653元。

被告夏C、夏D、夏E、夏F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罗某、夏C与原告之间的诉讼不是错误诉讼,法院考虑户口因素,最后判决也支持了3万元。2、共有权纠纷案件,法官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因此不能看判决结果就认为被告错误诉讼。3、保全的钱款在银行仍有利息,原告不存在任何损失。

被告夏G辩称: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本应和睦相处,既然现在已经进入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夏H辩称:原告打官司是为被告夏C及罗某的原因而造成财产损失,所以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2年9月14日,原告夏A与上海市黄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2年11月30日,罗某、夏C向本院起诉夏A、夏B、尤某共有权纠纷一案。2012年12月3日,本院依据罗某、夏C保全申请,冻结了夏A、夏B、尤某银行存款60万元。2013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12)黄浦民四(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认定罗某、夏C分别于1998年12月11日、2000年1月25日将户籍从某村迁入动迁系争房屋,并判决:1、被告夏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某特困补贴人民币3万元;2、原告夏C要求被告夏A、夏B、尤某支付征收补偿安置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明:2013年7月30日,罗某死亡。罗某配偶及父母均已过世,共生育6个子女,分别为原告夏A、被告夏G、夏H、夏D、夏E、夏F。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2)黄浦民四(民)初字第某号民事裁定书、(2012)黄浦民四(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诉讼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被告夏C及罗某基于户籍在系争动迁房屋内而向三原告提出分割动迁款的诉讼,并在诉讼中提出保全申请的行为,经查并无不当,不存在保全申请错误,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夏A、夏B、尤某要求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财产保全动迁补偿款的利息损失1565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夏A、夏B、尤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肖泉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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