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戊。 上诉人甲、乙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甲、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甲、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0元,由上诉人甲、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叶 兰 代理审判员 叶振军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聂妍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