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 上诉人**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原审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公司申请撤回原审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公司撤回原审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共计人民币50元,由被上诉人++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审 判 员 顾 依 代理审判员 毛 焱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