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 上诉人周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本院准予其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虎 代理审判员 王强祥 代理审判员 凌 捷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