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丙。 委托代理人秦某,上海元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甲、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6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甲、乙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甲、乙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甲、乙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甲、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卫清 代理审判员 毛海波 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