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锐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殷召良,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永杰,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华锐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保立民初字第11号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立民终字第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锐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柳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