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光君。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阳市行村镇南麻姑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行村镇南麻姑岛村。 法定代表人:王延平,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远建,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珊,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光君因与被申请人海阳市行村镇南麻姑岛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四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在青岛海事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光君在和解协议中同意村委会返还其承包金8万元、偿还其投资费用30万元,承诺“按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今后的南海滩涂一切问题与我王光君无关”,本案已经执行终结,王光君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没有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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