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9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勇。 委托代理人:江玉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艳玲。 委托代理人:江玉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柏岚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柏岚子村。 法定代表人:刘仁梅,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晓晨,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勇、李艳玲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柏岚子村民委员会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勇、李艳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