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775-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驻马店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付世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靖祥,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俸宇,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原抚顺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西四路7号。 负责人:任立志,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昕然,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户四民,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涛,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在海南省海口市三江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河南省驻马店市个协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付世龙,该社主任。 原审被告:付世龙,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驻马店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及原审被告郭涛、河南省驻马店市个协信用社、付世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二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驻马店市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 华 审 判 员 马东旭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