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小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辛学有,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喜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升飞,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向梅,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