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天星龙建材装饰会展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俊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仕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建贵,浙江九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鹏,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富民,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天星龙建材装饰会展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杭州天星龙建材装饰会展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