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四终字第3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表人:张岩峰,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健,上海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泛马有限公司。 代表人:王乐志,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武春义,天津康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海涛,天津康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泛马纺织(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马纺织公司)、中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为与泛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津高民四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泛马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鸿奎、泛马纺织公司和中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健、泛马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春义和贾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7月6日,泛马有限公司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请求确认泛马纺织公司向天津市宁河县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河商务委)报送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判令中信公司返还非法获取的泛马纺织公司的全部股权;判令中信公司赔偿泛马有限公司损失1200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泛马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9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记载:泛马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9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经与会董事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如下:为了避免公司继续亏损以及一系列的债务纠纷,影响新加坡总部的运作及重组,公司同意将投资在中国天津的泛马机械(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马机械公司)和泛马纺织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债转股形式转让给中信公司。公司将于即日起授权泛马机械公司和泛马纺织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全权履行泛马有限公司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合同,保证生产经营的连续及有关股权交接过户等具体事宜。该《董事会决议》落款处有五名董事即于伟英、费学军、陆海歌、郑继来及郑继江的签名,并加盖泛马有限公司印章。同日,郑继江以泛马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的名义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泛马有限公司董事郑继来按照泛马有限公司2009年7月9日董事会决议,代表泛马有限公司在天津签署泛马机械公司、泛马纺织公司有关公司股权转让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事项所需的所有文件。郑继来签名有效。委托期限自2009年7月9日至在工商宁河分局正式完成所有变更手续止。 2009年7月30日,泛马有限公司与中信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鉴于泛马有限公司持有泛马纺织公司的全部股权,中信公司已经通过受让债权方式成为泛马纺织公司的债权人,对泛马纺织公司有人民币9364826.77元的债权,因泛马纺织公司持续亏损,目前已无资金周转,泛马有限公司无力继续追加投资,也无能力继续经营,中信公司愿意接受以股权抵债的方式成为泛马纺织公司的股东。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泛马有限公司转让、中信公司受让泛马有限公司在泛马纺织公司的全部股权之相关事宜,订立该《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确认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364826.77元,泛马纺织公司的股权转让之后,该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一并由中信公司负责处理。双方同时约定,本次股权交易方式为由泛马有限公司以股权抵债方式进行,即泛马有限公司将其对泛马纺织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中信公司,以抵偿对中信公司的债务,同时泛马纺织公司的其他债权债务也由中信公司负责处理,中信公司无须再向泛马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0年7月7日,宁河商务委对泛马纺织公司股权转让的请示作出宁河商务外企字(2010)12号批复,同意泛马纺织公司投资者泛马有限公司将其在该公司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中信公司,股权转让当事双方进行股权交割事宜按当事双方于2009年7月30日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执行,转股前泛马纺织公司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转股后的公司承继。 一审法院另查明,2009年1月19日,陆海歌向泛马有限公司董事会递交辞呈,辞去泛马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2009年7月20日,郑继来向泛马有限公司董事会递交辞呈,辞去首席执行官职务。同日,泛马有限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批准郑继来的辞职申请。泛马有限公司董事费学军、于伟英、陆海歌、郑继来及郑继江在该决议上签名。 2009年7月29日,郑继江向泛马有限公司董事会递交辞呈,辞去董事职务。同日,泛马有限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批准郑继江、陆海歌及于伟英辞职。董事费学军及郑继来在该决议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河西区公证处于2013年3月6日作出(2013)津河西证经字第37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了该公证处对泛马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自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网页打印2009年2月19日至2010年1月27日期间泛马有限公司“公司披露”内容的经过进行了公证。在上述泛马有限公司“公司披露”内容中,有关于泛马有限公司董事辞职事项的记载,但没有关于泛马有限公司就涉案股权转让形成董事会决议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记载。 泛马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104(1)条规定,如果董事出现以下情况,应当免去董事职务:(e)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通知;第104(2)、(3)条规定,若董事终止其董事职位,则该董事对主席、副主席、常务董事、联合常务董事、代理董事或助理董事的任命应自动终止,若董事因其他任何原因终止其董事职位,其对行政人员的任命应自动终止;第116条规定,董事不能实施任何处理本公司全部或基本上为全部业务和财产的提议,除非此提议已于股东大会上经本公司批准和修改;第132(1)条规定,董事须安全保管印章,若无董事授权,不可使用印章,每份加盖公章的文件须有一名董事与秘书或另一名董事或由董事委托的其他人员的亲笔签署或其复写签名。 泛马纺织公司于1995年12月25日形成的公司章程载明,投资者泛马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泛马纺织公司,公司投资总额为48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50万美元。2009年9月10日,由郑继来签署的泛马纺织公司《章程修订案》载明,本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公司投资者变更,原投资者泛马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亮泓,职务董事长,新投资者中信公司,法人代表张岩峰,职务总经理,其他内容不变。 2009年9月1日,郑继来以泛马有限公司董事主席的名义签署《委派书》,委派LEONZHAO为泛马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同时委派张鸿奎为泛马纺织公司董事会董事。 |